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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1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怀孕女工,符合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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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起云涌 发表于 2011/12/8 19: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符合!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但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是不能按四十、四十一条来解除,也就是说能按照三十九条来解除。
劳动者的五大保障(请和我们一起倡导):
1、劳动权利无人可以剥夺,铁饭碗没人可以把我们解雇,没人可以降低我们工资;
2、健康保障,劳保全到位,治病不要钱;
3、衣食住行生存环境保障,吃穿不愁,有房有车;
4、子女抚养教育保障,生得起,养得起,子女包分配五大保障的工作;
5、养老保障,不用工作,有健康保障和衣食住行保障,子女有五大保障不啃老生活。
红哥 发表于 2011/12/8 20: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定。视具体“违反规章制度”的约定而定。
劳动者的五大保障(请和我们一起倡导):
1、劳动权利无人可以剥夺,铁饭碗没人可以把我们解雇,没人可以降低我们工资;
2、健康保障,劳保全到位,治病不要钱;
3、衣食住行生存环境保障,吃穿不愁,有房有车;
4、子女抚养教育保障,生得起,养得起,子女包分配五大保障的工作;
5、养老保障,不用工作,有健康保障和衣食住行保障,子女有五大保障不啃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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