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但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是不能按四十、四十一条来解除,也就是说能按照三十九条来解除。劳动者的五大保障(请和我们一起倡导):
1、劳动权利无人可以剥夺,铁饭碗没人可以把我们解雇,没人可以降低我们工资; 2、健康保障,劳保全到位,治病不要钱; 3、衣食住行生存环境保障,吃穿不愁,有房有车; 4、子女抚养教育保障,生得起,养得起,子女包分配五大保障的工作; 5、养老保障,不用工作,有健康保障和衣食住行保障,子女有五大保障不啃老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