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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2017/11/2 11:41| 发布者: 红哥| 查看: 19846| 评论: 0|来自: 光明新区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广东省“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行〔2015〕19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市委组织部,顺德区财税局、组织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组织部,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广东省“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对《广东省“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15年5月27日
广东省“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规范“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粤委办发电〔2012〕122号)精神,由省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我省“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委组织部拟定分配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省委组织部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提出分配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组织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做好所管理的“两新”组织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将省财政安排资金拨付到本级“两新”组织党组织,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两新”组织党组织负责按规定使用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主要有:
(一)“两新”组织党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二)“两新”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三)“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津贴;
(四)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两新”组织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五)慰问、表彰、奖励先进“两新”组织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
(六)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关“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必要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专项资金分为党员活动经费、党务工作者工作津贴、其他经费三类安排。
(一)党员活动经费。按每个“两新”组织党组织的党员实际数(包括组织关系在当地的党员,以及在该“两新”组织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持有党员有关证明材料的流动党员,且通过考核)拨付党员活动经费。其中,各地级市(包括市、县两级“两新”组织,下同)按每名党员每年300元的标准拨付;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每名党员每年150元的标准拨付;组织关系在省“两新”组织党工委、省委教育工委及其所属各党委的“两新”组织党组织,按每名党员每年300元的标准拨付。
(二)党务工作者工作津贴。全职任党组织书记的,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贴;兼职的每人每月300元。省“两新”组织党工委、省委教育工委及其所属各党委聘请的全职党建工作指导员,每人每月补贴500元;兼职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党务工作者属公务员的,按公务员统一岗位津贴的政策办理。
(三)其他经费。新建立且组织关系在省“两新”组织党工委、省委教育工委及其所属各党委的“两新”组织党组织,省财政按照每个党组织3,000元的标准拨付启动经费。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补助)对象: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地级市,江门市的恩平、开平、台山(其中开平、台山按总额70%核算)所属“两新”组织,以及组织关系在省直“两新”组织党工委、省委教育工委及其所属各党委的“两新”组织党组织。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
(一)各级“两新”组织党工委或乡镇(街道)党(工)委应于规定的时限前,根据所辖各“两新”组织党组织、党员和党组织书记的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出下年度资金安排计划,逐级上报到各地级市委组织部汇总。各地市委组织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委组织部。
(二)组织关系在省“两新”组织党工委、省委教育工委及其所属各党委的考核结果、资金安排申请和本年度新组建党组织的名册,按党组织关系逐级汇总到省“两新”组织党工委。
(三)省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地级市和省“两新”组织党工委的经费补助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报省政府备案的复式审批制度。
(一)省委组织部在接到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9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包括资金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部门和范围等),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二)省委组织部在收到省财政厅通知后30日内提出明细分配计划并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由省委组织部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并按规定会同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备案。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如符合项目库管理办法条件的,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新《预算法》、国家和省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项资金在总额度内可视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滚动预算编报实行滚动支持。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其中:
组织关系在市县党工委的“两新”组织补助经费由省财政下达地市和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非直管县由地市财政部门再下达到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资金额度一次性拨付给同级“两新”组织党工委或乡镇(街道)党(工)委。
组织关系在省“两新”组织党工委的“两新”组织补助经费由省财政拨付到其组织关系所属党工委所在省直部门,再拨付“两新”组织。
第十六条 “两新”组织补助经费具体财务管理由各级“两新”组织党工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内设的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所属省直部门的财务机构代办。经费的使用要由“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组织委员、党组织关系所在的“两新”组织党工委或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人等共同审核、签字确认。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方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本级专项资金补助经费相关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两新”组织党组织及其上级党组织按规定做好补助经费使用公开工作,每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明细表,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委组织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财政厅。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2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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